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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租车的法律特征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5-12-23 11:32 浏览数:

    长沙祥达租车法律特 征是:第一,出租人临时让渡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而不转移租赁的所有权。然而,尽管承租人享有的承租权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但已物权化,这样,承租人就可以充分地行使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第二,租赁是双合同,即出租人享受权利,同时承担义务,承租人履行义务,同时也享受权利,两者互为一致,具体地说,就是出租人在享受收取租金权利的同时,负有交付租赁物的义务,如果承租人没有损害租赁物的性能,出租人便无权干涉承租人的活动。同时,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要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第三,租赁是有偿合同,即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是以支付租金的代价而有偿取得。
    我国现行的租赁经营是把传统的租赁机制应用于企业经营管理,是两权分离、搞活企业的一种形式,但它与传统的租货不同,因此,简单地套用传统的租赁概念,对现行租赁经营是解释不清楚的。但脱离了传统租赁的属性.不能称为“租赁经营”。因此,是否可以这样说:我国的租 赁经营,是企业的听有者通过招标的方式与承租人约定,出租人将企业的全部财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交付给承租人经营管理,承租人支付租金和承担经营风险责任,于租赁经营关系终止时返还企业全部财产的一种经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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