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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速救援拖车280元起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6-05-31 17:44 浏览数:
湖南省发改委联合省交通运输厅召开湖南省高速公路救援政策宣讲及提醒告诫会,就高速公路救援主体、收费标准、货物保管、货物吊装清理政策进行宣讲。
湖南省高速公路中,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由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统筹组织实施,经营性高速公路由经营业主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专职救援队伍承担。  
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及救援电话等服务信息要通过门户网站、收费站及服务区公示牌、电子信息板向社会公示。事故车辆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也可以拖移至当事人选择的其他停放地点,但不得强行拖移车辆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
国家文件明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停放拖移车辆的地点属于专用停车场地,需要收取停车费的,停车收费标准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执行。具体到湖南,事故车辆当天鉴定处理完毕并取走车辆的免收停车费。
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制定。
拖车服务收费标准具体为:一型车10公里以内(含10公里)280元/次,每增加1公里加收15元。二型车10公里以内(含10公里)380元/次,每增加1公里加收20元。三型车10公里以内(含10公里)450元/次,每增加1公里加收22元。四型车10公里以内(含10公里)500元/次,每增加1公里加收25元。五型车10公里以内(含10公里)580元/次,每增加1公里加收27元。
货物保管:按不高于仓库标准30%的原则协商确定救援服务单位保管载有货物的车辆时,应与车(货)主签定车辆、货物保管协议,未经车(货)主同意,救援服务单位不得擅自装卸、移动、保管货物,强行收取货物装卸、保管费用。车载货物需要救援服务单位进行保管的,每立方米货物保管费按不高于仓库标准30%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车载货物不需要保管的,救援服务单位只收取车辆保管费用,不负责保管货物。应货主要求,转运至停车场的货物,救援单位应以篷布遮盖等方式进行妥善保管,每立方米货物保管费按不高于仓库标准40%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存放于救援服务单位仓库内和停车场由救援服务单位进行保管的货物,因管理原因造成损坏、遗失的,由救援服务单位负责赔偿。
货物吊装清理:以货物重量对照相应车型重量核定吊车服务(包括车辆、货物吊装)作业,包括吊车从事故或故障现场将需调运的车辆或货物调运至转运车辆,以及将需调运的车辆或货物从转运车辆调运至卸载场所的整个过程;在一次救援吊车作业中,无论出动几台吊车,对同一车主或同一件货物,吊车服务只能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不得重复收费或分解作业收费。
翻落在路基内人工无法装卸的货物,需使用吊车吊装的,收费标准以吊装货物重量对照相应车型重量核定,具体为:吊装2吨(含2吨)以下货物按一型车(1000元/车次)标准收取吊车服务费用;吊装2—5吨(含5吨)货物按二型车(1100元/车次)标准收取吊车服务费用;吊装5—10吨(含10吨)货物按三型车(1800元/车次)标准收取吊车服务费用;吊装10—15吨(含15吨)货物按四型车(2200元/车次)标准收取吊车服务费用;吊装15吨—20吨(含20吨)货物按五型车(2500元/车次)标准收取吊车服务费用;吊装20吨以上货物按2800元/车次的标准收取吊车服务费用。
一次救援使用吊车对同一车(货)主吊装多件货物,第二件货物按规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吊车服务费用,第三件开始由双方按照不高于规定收费标准50%的原则协商确定吊车服务费用。翻落在路基外的货物需要吊装的,吊装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救援服务单位对被救援车辆提供拖车、吊车、转运服务过程中,被救援车辆严禁载人。救援服务单位对被救援车辆提供人员转运服务的,可参照当地出租车收费标准或采取协议定价方式收取人员转运费用。
事故车辆救援作业完成后,现场需进行打扫清理的根据清理的工作量,按一、二、三型及以上车辆每次分别不超过100元、200元、300元的标准,由车主和救援单位协商确定,收取现场清理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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