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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电话举报交通违法行为 最高可获五百元奖励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7-03-30 14:53 浏览数:
为进一步推进严重交通违法集中整治“百日会战”行动,长沙交警对严重交通违法实行有奖举报。
长沙交警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盗抢机动车、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等十类严重违法行为开通举报通道,并公布了举报受理电话。市民可以通过拨打电话等形式进行举报,举报受理并核实后,市民将获得奖励。
一、对举报查实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奖励标准:
(一)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500元;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奖励500元;
(三)驾驶走私、被盗抢机动车的,奖励500元;
(四)驾驶拼装或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奖励400元;
(五)驾驶假牌假证、无牌无证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的,奖励400元;
(六)驾驶运载危险物品车辆违反规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奖励400元;
(七)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奖励300元;
(八)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或校车超员20%以上的,奖励300元;
(九)连续驾驶营运客车超过4个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少于20分钟的,奖励300元;
(十)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奖励200元。
二、举报要求
(一)公民可以通过电话向长沙交警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的处理遵循属地管辖的原则,交警部门接到举报后,将信息反馈给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属的交警勤务部门处警;
(二)公民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或提供的有关线索和拍摄交通违法车辆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证据资料,要及时、准确、便于查处和固定证据。
(三)举报人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联系电话等有效证件或联系方式;
(四)举报人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应当确保证据充分、真实、有效,不得伪造、变造证据材料,对举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五)举报人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已被交警部门查获的(包括路面值勤民警查处的和电子警察等非现场执法设备记录的),不再颁发奖励。
三、举报受理及奖励实施
(一)举报人直接或通过电话向各大队实施举报的,违法行为隶属于辖区内的,接报大队直接受理,不属于本辖区内的,通知举报人向违法行为隶属地大队进行举报;在工作时间外或辖区界限不明的,举报人可拨打122电话向指挥中心举报,由指挥中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通知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辖区大队、机动大队或特勤大队受理。
(二)举报受理单位在接到举报后,对违法状况正在持续的,迅速派警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处警结果。
(三)对举报事实和奖励条件进行审批认定后,由公安交警部门填写《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领取奖励经费后,发放给被奖励人员。以电话、函件、官方网站公示等形式通知举报人领奖。领奖通知自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为有效领奖时间,超过30天(最后一天为节假日的顺延)未办理领奖的,视为放弃奖励。
(四)奖励按举报起次计算,对同一举报中查获多台违法车辆的,累计奖金最高不超过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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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交警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盗抢机动车、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等十类严重违法行为开通举报通道,并公布了举报受理电话。市民可以通过拨打电话等形式进行举报,举报受理并核实后,市民将获得奖励。
一、对举报查实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奖励标准:
(一)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500元;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奖励500元;
(三)驾驶走私、被盗抢机动车的,奖励500元;
(四)驾驶拼装或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奖励400元;
(五)驾驶假牌假证、无牌无证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的,奖励400元;
(六)驾驶运载危险物品车辆违反规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奖励400元;
(七)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奖励300元;
(八)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或校车超员20%以上的,奖励300元;
(九)连续驾驶营运客车超过4个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少于20分钟的,奖励300元;
(十)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奖励200元。
二、举报要求
(一)公民可以通过电话向长沙交警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的处理遵循属地管辖的原则,交警部门接到举报后,将信息反馈给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属的交警勤务部门处警;
(二)公民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或提供的有关线索和拍摄交通违法车辆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证据资料,要及时、准确、便于查处和固定证据。
(三)举报人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联系电话等有效证件或联系方式;
(四)举报人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应当确保证据充分、真实、有效,不得伪造、变造证据材料,对举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五)举报人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已被交警部门查获的(包括路面值勤民警查处的和电子警察等非现场执法设备记录的),不再颁发奖励。
三、举报受理及奖励实施
(一)举报人直接或通过电话向各大队实施举报的,违法行为隶属于辖区内的,接报大队直接受理,不属于本辖区内的,通知举报人向违法行为隶属地大队进行举报;在工作时间外或辖区界限不明的,举报人可拨打122电话向指挥中心举报,由指挥中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通知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辖区大队、机动大队或特勤大队受理。
(二)举报受理单位在接到举报后,对违法状况正在持续的,迅速派警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处警结果。
(三)对举报事实和奖励条件进行审批认定后,由公安交警部门填写《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领取奖励经费后,发放给被奖励人员。以电话、函件、官方网站公示等形式通知举报人领奖。领奖通知自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为有效领奖时间,超过30天(最后一天为节假日的顺延)未办理领奖的,视为放弃奖励。
(四)奖励按举报起次计算,对同一举报中查获多台违法车辆的,累计奖金最高不超过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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